《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委托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3-27 来源:


政策原文: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委托管理办法

现对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为规范我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执法重心下移,确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顺利实施,让农民工不再忧“薪”。          

二、政策依据

依据《河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豫人社规〔2022〕4号)第五条第二款:“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以下统称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工资保证金的制度实施和具体管理。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日常监管。”的规定

三、主要内容

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汝州市、舞钢市、宝丰县、郏县、鲁山县、叶县、石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属地工程建设领域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进行日常监管。

|、涉及委托职责

规定受委托方职责1.在平顶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相关业务的银行、保险公司和工程担保公司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任何县(市、区)必须从指定的机构中选择。2.负责工资保证金存储的申请受理、登记、备案等日常工作。工资保证金存储金额下浮、上浮缴纳比例或免除缴纳的,受委托方须审批后实施。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副本和保函正本由受委托方定期报委托方查验。4.依法动用工资保证金的,受委托方依法追缴补足。5.受委托方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实施办法》存储、补足工资保证金(或提供、更新保函)的,应当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6.负责工资保证金和保函正本返还的申请受理。 7.受委托方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资保证金存储和保函等信息及时上传至河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系统。8.受委托方要建立属地工资保证金管理台账,加强账户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受委托方每月5日前将工资保证金管理台账报委托方备案。       

委托方职责:1.指导各县(市、区)落实省、市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方案有关要求,通过河南省农民工工资监管系统、工资保证金台账或实地督导督查等方式,定期监督各地组织实施工资保证金制度情况。2.与受委托方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各地在实施工资保证金制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3.探索建立保证金管理数据库,实现与河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系统有效对接,实现资源共享,并结合劳动用工年度审查暨诚信等级评价结果统筹对保证金的征缴实施差异化管理。

五、委托方责任

1.指导各县(市)落实省、市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方案有关要求,通过河南省农民工工资监管系统、工资保证金台账或实地督导督查等方式,定期监督各地组织实施工资保证金制度情况。

2.与受委托方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各地在实施工资保证金制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探索建立保证金管理数据库,实现与平顶山市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信息系统有效对接,实现资源共享,并结合劳动用工年度审查暨诚信等级评价结果统筹对保证金的征缴实施差异化管理。

委托方责任

1.受委托方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条件、时限,在委托权限内开展委托事项的日常监管工作。

2.受委托方将接受委托的工资保证金日常监管事项根据本单位实际,合理分解职责,制定流程,落实责任,并建立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制度,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素质,提高管理质量水平。

3.受委托方在开展管理工作中遇到重大复杂问题,应及时向委托方报告。

4.委托方如发现受委托方有重大过错,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随时终止委托事宜,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依据《河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