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
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弘扬宪法精神、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建立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宪法宣誓是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依法履职尽责,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体现,是国家工作人员履行国家赋予职责的重要仪式。为做好市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工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8〕4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宣誓人员范围:市政府任命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副职,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部门所属机构中担任正、副处级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任命后进行宪法宣誓。由市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的就职宣誓,有关法规或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政府各部门任命的科级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在任命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人员范围由各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二)宣誓组织实施:
1.市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仪式,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政府办公室组织实施。宣誓仪式应当在市政府指定场所举行,由市长或者受市长委托的副市长监誓,市政府秘书长或者受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主持。
2.市政府各部门任命的科级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仪式,由各部门分别组织实施。宣誓仪式由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或者受主要负责同志委托的负责同志监誓,宣誓程序等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三)宣誓程序:
1.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2.主持人宣读任命文件。
3.宣誓人在监誓人监督下宣誓。
(四)其他有关要求:宣誓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宣誓仪式,不得无故缺席。如有特殊情况,须书面报告宣誓仪式组织实施单位,并参加下次宪法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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