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支队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平***科技发展中心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整改决定书行政处罚案
案 号: 平人社监察罚决字﹝2021﹞第***号
发 布 机 关:平顶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
发 布 时 间:
当 事 人:平***科技发展中心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系该中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某,系该中心****劳资人员
一、案件事实
2021年3月5日,平***科技发展中心职工李**通过国家欠薪平台反映该中心拖欠职工工资。当日,平顶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支队负责人批准尽快核处,由平顶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支队行政执法人员胡某某、李某某办理该案(执法证编号:16040013017、16040013025),通过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对该中心所涉嫌违法行为进行全面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询问了该中心劳资人员,告知了当事人申请回避、配合调查等相关权利和义务,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该中心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工资表、花名册、劳动合同等复印件。3月16日,行政执法人员根据调查情况、证据材料对该中心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整改决定书(平人社监令字[2021]第***号)要求该中心七日内支付拖欠的职工工资。责令整改决定书到期后该中心没有支付职工工资也未把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平顶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支队。
4月6日,平顶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支队形成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科对该案进行了审核,同意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意见,并经负责人批准同意。4月7日,平顶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支队向该中心委托代理人吴某直接送达了《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平人社监察罚先告字[2021]第***号、《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平人社监察听告字[2021]第***号告知对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吴某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未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已实际上放弃了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2021年4月20日,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政策法规科对案件进行了审定,认为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正当,法律适用准确,处理意见适当,作出了《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人社监察罚决字[2021]第*号)。4月26日,行政执法人员采取直接送达方式,将《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人社监察罚决字[2021]第*号)送达给吴某,由其本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
二、法律适用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决定结果
2021年4月20日,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平***科技发展中心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整改决定书的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15000元(壹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2、履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平人社监察令字[2021]第22号)。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平顶山银行行政中心支行(账号:600000352824012,户名:平顶山市财政局)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 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该案主要证据有:
证据一:工资表、花名册、劳动合同复议件。
该证据证明反映人李**与平***科技发展中心具有劳动关系。
证据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议件。
该证据证明平***科技发展中心具有行政处罚主体的法定资格,委托代理人身份适格,委托权限为全权代理。
证据三:对平***科技发展中心劳资人员的询问笔录。
该证据证明该中心人员依法陈述其未按照规定支付职工工资的违法行为。
证据四: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人员工作证复印件
该证据证明该案承办人胡某某、李某系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行政执法主体适格。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平***科技发展中心于2021年3月19日收到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平人社监察令字[2021]第22号)后未能在规定期限支付所拖欠的工资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0年本)》(豫人社规{2020}8号)序号50:适用条件:“因投诉举报被检查,经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的,或属于工资、社保、劳动合同等严重违法行为的违法行”;处罚裁量标准:处12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平***科技发展中心作出:1、罚款15000元(壹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2、履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平人社监察令字[2021]第22号)。
五、告知权利
1.平顶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支队行政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询问吴某的过程中,告知了吴某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2.《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平人社监察罚先告字[2021]第***号、《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平人社监察听告字[2021]第***号,告知对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平***科技发展中心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六十四条规定,告知平***科技发展中心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3.《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人社监察罚决字[2021]第*号)上载明: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典型意义
经过处理,平***科技发展中心支付了拖欠的职工工资也履行了行政处罚罚款。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不断织密公平正义的守护网,将推动拖欠工人工资问题得到根治,也将创造一个更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
2022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