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须知

发布日期:2026-09-03 来源:

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平顶山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1份A3纸正反面打印,需粘贴1寸照片,加盖单位公章)附件下载);

2、《认定工伤决定书》复印件1份;

3、被鉴定人工伤后首次就医及后续复查资料

未住院:有效的门诊、急诊病历,诊断证明(原件或加盖红章的复印件1份),检查检验报告等;

住院:完整住院病历(加盖医院病历复印章或病案专用章、内页加章或盖骑缝章)。若门诊、急诊诊断后当天更换医院住院,应提供完整住院病历及转院前门诊、急诊病历,诊断证明(原件或加盖红章的复印件1份),检查检验报告等。

4、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提供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5、属于职业病的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

6、申请复查鉴定的,应提交上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

7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逾期未按补正通知要求补正的,按不予受理处理。受理地点:平顶山市政务服务大厅一楼(南门)10号窗口。

三、根据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劳动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139号)的规定职工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市县级每人次300元。

四、鉴定工作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统一组织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体检时需携带被鉴定人身份证原件;②认定工伤部位诊治相关的原始影像医学资料(X光、磁共振等各种片子)等诊断资料。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必要时可以适当延长但不超过30日

六、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如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电话:2978869

 

附件:平顶山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docx